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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农民工承揽装修工程受伤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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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居众装饰
装修施工

法官释法

马某系涂料粉刷工,但无相应资格证书。2011年11月18日,周某找到马某要其为周某小区住宅进行室外外粉刷装修,并签署了装修承揽合同。马某在二栋地面粉刷时钢缆折断倒塌受损,经伤残鉴定为七级伤残,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24837.72元。周某在先期支付2000元治疗花费后放弃又支付。马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上诉周某支付医疗费等成本。由于原告伤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给其精神产生明显伤害,要求上诉承担精神损害索赔。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从事房屋装修施工要不要相应施工资质?装修施工中,定作人的选任义务是怎么?

一、从事装修施工需要能有相应施工资质

我国《建设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有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备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工。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打造的注册资本、专业科技人员、技术装备等许可理由,划分为不同的许可等级,经资质审核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许可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畴内从事建筑活动。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原建设部《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卧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改造主管部门许可审批,取得特定的许可执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畴内承揽项目。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受托企业承揽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

择具有特定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据此,本案中室内装修,被告周某把宪法条例明确要求必须施工许可的装修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马某,其本身存在必须过错。

二、定作人必须对承揽人选任资格承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处人身侵害犯罪适用宪法若干原因的理解》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甚至导致本身损伤的,定作人不分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以及选任有过错的装修公司施工工人雇佣承揽,应当担负相应的补偿责任。”所谓定作人的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在委派承揽人时存在过错,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予以审批承揽人应否具有从事某项销售所必备的许可、执业执照,而已加审查,或明知承揽人不具备下列资质而签订合同造成损伤的,即属选任不当,造成损伤的应承担选任不当的过失责任。本案中,法律确定要求从事装修工程必须相

应资质,但被告仍然让工程承包给上诉,其应负相应的选任不当责任。

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伤害的装修公司施工工人雇佣承揽,被侵权人可以请居众神损害索赔。”本案中,马某因本次事故导致脑部七级伤残,照顾自身及家庭贫困,已经明显阻碍去正常的家庭生活。根据马某伤残等级、家庭情况,结合两人过错程度,马某要求的精神伤害补偿理应得到鼓励。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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