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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工装装修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
责任编辑:居众装饰
竣工

展厅装修 合同_装修竣工合同_装修治理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宽容信用的准则,双方就本发展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资守信。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量: 以协议预算表为准,发生工程量变更的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4、承包模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 包工包料 (2)包工不包料 (3)包工;部分包料(4)包料;部分包工

第二条 工期

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工程总用工时间: 天(工期延后的时间已计入)

第三条 工程价款

本工程总造价为:(大写) (人民币)

¥: 元

注:此款项为项目核算根据,最终能按实际产生的项目量测算

第四条 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按下列第 执行

(1)国家标准 (2)地方标准 (3)行业通用标准(4)甲方特殊标准

第五条 图纸

1、经双方协调一致决定,采用以下第 项执行

(1)甲方委托丙方设计监理图纸,设计价格为(大写): 元,图纸设计成本不包括在项目均价款外;

(2)甲方自行提供施工图纸

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3、施工图纸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提供图纸的,应在完工前 天将图纸交给乙方。

第六条 合同组成文件

组成本协议的程序以及:

1、本协议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程序

3、图纸

4、工程价格单或预算书

5、双方有关工程的接洽、变更等口头协定或程序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项目设计进行更改,应提早3天以口头方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公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同意的改造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控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更改的对应图纸跟表明。承包人发出的更改公告及有关要求,进行以下必须的变更:

(1)更改项目有关部分的剖面、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承诺的项目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跟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更改必须的附加工作。

因更改使得合同价款的增减及产生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坦,延误的工期相应延后。

施工中承包人无正当原因不得对原项目设计进行更改。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产生的成本跟由此造成发包人的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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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施工中强调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修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成本,并处罚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取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产生的成本跟得到的利润,发包人承包人另行承诺承担或分享。

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更改项目品质标准及产生任何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调应对。

3、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项目更改确认后3天内,提出更改项目款项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协议给付。变更合同款项按以下步骤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报价,按协议已有的报价变更合同款项;

(2)合同中只能类似于变更项目的费用,可以依照类似价格更改协议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项目的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更改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承包人在双方确认更改后3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更改项目款项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协议价款的更改。

(5)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项目款项报告之日起3天内予以确定,发包人无正当原因不确定时,自变更工程款项报告送达之日起3天后视为变更项目款项报告未被确定。

(6)发包人不批准承包人提出的更改价款,而实际项目再次施工的,视为同意承包方人的对价变更规定。

(7)发包人确认下降的项目更改价款作为追加合同款项,与项目款同期支付。

(8)因承包人自身特点使得的项目更改,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款项。

第八条 双方一般的权利跟义务

1、甲方的工作

(1)开工前

装修效果图,全部腾空或者个别腾空房屋,清除障碍物(合同承诺乙方包清理的除外),对无法所有腾空的楼房外的灯具和装饰采用维护方法,为承包人进场做好准备工作;

(2)办理项目施工所必须的各类注册、批件等证件,保证乙方未能成功进场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任何问题需由卖方办理的,相关税费需要由卖方偿付给甲方,并且工期相应延期;

(3)提供具备施工规定的水源、电源,负责协调

邻里及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4)参与项目品质跟施工进度的监管,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确定工作;

(5)施工之后一直想要部分使用该房屋的,应当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维护等工作,应当留意为施工提供各类便利条件;

(6)按照协议承诺的时限支付项目款,依据条例缴纳应由其担负的各类税费。

2、乙方的工作

(1)参加有关施工图纸以及作法说明会议或现场交底,拟定施工预案和方案交由甲方审定确认;

(2)施工中明确执行安全施工规范、防火要求,按期按质完成施工;

(3)未经乙方同意以及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试试拆改原建筑物主构架及各系统管线;

(4)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俱、陈设及电力电缆的完好,保证居室内里、下水管的通畅;

(5)对于施工步骤中的在关事宜(如材料的进场、隐蔽项目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乙方确定的,应当立即并得到其必要的打算时间;

(6)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监管的要求,不得扰民及排放环境,保证回填现场的整洁,工程竣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7)工程开工已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备跟项目成品进行保护。

第九条 有关材料的约定

1、任何一方负责提供的材料跟系统,均是具备刑法、法规要求的合格产品,还需要具备本协议承诺的标准跟设计的规定。

2、对于其他一方提供的材料跟系统,如不符合质量提出并且种类有变化的,对方有权要求更改,提供方应当依法更换。由此减少成本,由提供方承担。

3、材料跟系统进场后,统一由乙方负责保管和选用,如因乙方在保管过程中有重大疏漏而导致的材料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4、材料运输成本,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5、甲方须将材料和系统及时、按量运送至施工现场,并告知对甲方现场负责人验收签字确定。

第十条 有关施工和工期的承诺

1、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人应当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完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口头的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推迟开工的原因跟提出。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口头方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延迟完工申报后48小时内不回函,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延后。发包人不答应推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条例时间外提出推迟竣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以口头方式告知承包人,推迟竣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逾期开工造成的索赔,并相应延期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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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口头方式提出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强调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口头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中止施工,并及时维护未完项目。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作出的处置意见后,可以口头方式指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人未能在要求时间外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另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产生的追加合同款项,赔偿承包人由此产生的索赔,相应延后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产生的成本,工期不予顺延。

3、工期延误

因以下问题导致工期拖延,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延后:

(1)发包人未能按协议的承诺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承诺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已按协议承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项目量减少;

(5)一周内非承包人问题停水、停电、停气导致停运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另行承诺或工程师同意工期延后的其它状况。

4、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须根据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延期的工期完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延期的工期完工的,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推迟竣工,双方协调一致后要达成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要包含承包人为确保项目品质跟健康实行的举措、发包人为提前建成提供的理由包括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款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关于质量跟上面验收的约定

1、工程质量

(1)工程品质应该超过承诺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估以国家或市场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根据。因承包人原因项目品质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双方对项目质量有分歧,由双方同意的项目品质检验机构检测,所需费用及由此产生的负担,由责任方分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按照其责任分别承担。

2、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遵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规定或者乙方根据协议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测检验,为体检检验提供方便条件。

(2)工程品质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个别,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一经发现,应提出承包人拆除和再次施工,承包人应按乙方现场负责人的规定改建和再次施工装修公司,直到符合承诺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铺装的成本,工期不予顺延。

(3)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测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测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成本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款项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延期工期。

(4)因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问题出现的追加合同款项,由发包人承担。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有隐蔽条件或超过专用协议承诺的上面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检查,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书式通知承租方当场负责人验收。通知以及隐蔽和上面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跟地点。承包人准备考核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在复核记录下盖章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再次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外修改后再次验收。

(2)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不能按时进行考核装修竣工合同,应在复核前24小时以口头方式向承包人提出推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未能按以下时间强调推迟要求,不进行考核,承包人可另行组织考核,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应证实验收记录。

(3)经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验收,工程品质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规定,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盖章,视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已经认同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持续施工。

4、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是否进行考核,当其规定对现在隐蔽的项目再次检测时,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测后再次覆盖或恢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追加合同款项,赔偿发包人损失,并相应延后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产生的所有成本,工期不予顺延。

5、发包方指定的现场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盖章确认视为发包方的确定。

第十二条 关于安全施工的承诺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应遵循项目发展安全生产有关管理条例,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健康监测人员予以推进的监管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原则,消除事件弊端。由于承包人安全策略不力造成爆炸的责任跟因此产生的成本,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队员进行健康教育,并对别人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监管的要求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件,由发包人承担特定责任及产生的成本。

2、安全防护

(1)承包人在动力系统、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水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沿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要向甲方要求安全防护策略,经甲方后实行,防护策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存储、运输、使用)及选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口头方式告知发包人,并要求对应的安全防护策略,经发包方认可后实行,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机制费用。

第十三条 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

1、竣工验收

(1)工程开工后,乙方须告知甲方进行复核,甲方须自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 日内组织考核,并申请复核交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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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未经复核合格时,甲方不得有其他的使用情形,否则视为甲方对该项目即将验收合格。保修期自乙方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

2、结算

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须将有关资料移交给乙方,双方进行项目核算。发包人接到资料后

天内未有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双方要提交项目核算单并盖章确认装修竣工合同,若甲方在收到资料后又提不出书面异议都放弃在结算单下签字的,视为结算单现在受到了买方的签字确定。

第十四条 关于工程款项支付的承诺

1、双方同意工程价款按以下方法进行确认:

(1)固定费用:本项目均价款为(大写): ;

(2)其他类型: 。

2、双方同意按上表执行项目款的支付:

支付次数支付总额

支付时间

第: %

大写:

第二次: %

大写:

第三次: %

大写:

第四次: %

大写:

工程验收后 天内付清。

3、特别费用的约定:

(1)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出现的一切水、电成本由甲方承担;

(2)施工过程中,因为乙方的原因非法被监管机构以及管理机构罚款的,罚款由卖方支付,如买方行为是在乙方擅自规定以及指挥上出现的,则罚款由甲方负责;

(3)合同附件预算表中没有列明税费,税费由乙方按实际征收税款向有关部门交纳,已经列明税费的,由卖方负责交纳。

4、增加的工程项目,经双方签订增加条款确定后,甲方须将要增加工程项目余额预付款,预付款的总额为提高工程总造价的30%,另外的70%实行分期付款,甲方要在每个月的前三天内支付让乙方。如减少的工程项目造价高于人民币壹万元的,则乙方须按下列比例支付让乙方。

第十五条 关于工程保修的承诺

1、乙方承诺项目保修期为自建成之下月

月内。损耗品、使用不当、人为破坏或者非工程自身特点的受损不在保修范畴。国家行政部门或者市场机构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前刚刚推出的对工程项目以及材料有特殊保修期限以及豁免保修的,以国家行政部门或者市场机构的要求为准。

2、甲、乙双方对保修的其它承诺: 。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不足额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不按协议承诺支付项目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原因不垫付项目开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合同承诺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形。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败诉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发包方以上违约情形构成了通常赔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能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外借贷预付款、工程款,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为:

元,合同继续履行。发包方其他赔偿行为应承担的违约金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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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能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外借贷项目款并经过承包方催告后却没有支付,并导致了承包方损失的,为发包方严重违约,承包方解除本协议的,发包方应收款本协议暂定总房款百分之二十违约金。

4、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承包人违约: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承诺的竣工日期或乙方批准延期的工期完工;

(2)因承包人原因项目品质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合同承诺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形。

5、承包方每拖延一天开工,应向发包人承担 元/天的违约金;其他赔偿行为要向发包人承担 元的违约金。

6、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提出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时,违约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后还须再次履行协议。签订本合同后,任何一方无正当原因而强行终止本协议的,应向他们转账本协议暂定总房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7、其他约定: 。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协议时出现分歧,应当协调化解。当事人不愿协商以及协调不成的,双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以下情形的,双方又要再次履行合同,保持施工持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造成协议确未能够履行,双方合同中止施工;

(2)经过协商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规定停止施工。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事、动乱、空中飞行物体爆炸或其它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导致的起火、火灾,以及专用协议承诺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乙方在经历不可抗力影响施工的,应当立即实行方法防止负担的缩小,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甲方。否则,应当就扩大部分的代价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附件

1、工程施工项目确认书

2、施工图纸或工艺说明确认书

3、项目变更单

4、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单

5、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明细表

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明细表

7、工程验收单

8、工程结算单

9、工程保修单

10、发包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承包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条 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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