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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包干价竣工结算_措施费包干价_房屋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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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居众装饰
竣工

措施费包干价_房屋竣工报告_房屋装修包干价竣工结算

工程结算总结应该如何写?以及那些内容?以下是建筑网产生的对于项目结算总结的大致内容推荐以供参考。

土建项目结算详细的小结

1、工程开工后,乙方依据当时变化的施工图做了收款,结算仍然采取清单计价方法,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也有200多万的洽商变更(此项目未申请开工图和建成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做法变更也无签字)。咨询企业在为此项目审计时根据买方结算报价与协议价钱不符,且结算的综合价格和做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巨大,已经不具备招标程序要求的理由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形式进行审计,将核算施工图所有重算,措施花费也再次测算。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超过乙方的结算价。而买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形式结算,不批准调整综合价格收费和方法费。双方冲突不下,谈判处于困境。这种差异应怎样判断?

答1:此现象的焦点在能否按定额计价结算方式。因此在双方确定按定额价结算时有无签认,如果有无论价格多少都是合理的。如果没有,双方得再次确认结算方式后再申请结算。

答2:首先此项目未申请开工图和建成验收报告,不具备结算条件,应在申请开工图和建成验收报告后再重申结算的形式,根据双方签署承包合同要求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项目投标时根据清单报价的形式招标装修效果图,并且甲乙双方协议承诺依据清单单价进行核算,合同承诺具备法律效力,那么在项目结算时就必须依照双方协议的承诺,咨询企业对于中介机构是无权摆脱工程的结算计价手段的。

材料和做法变更无签字不能成为项目结算的根据,应该以事实为根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品质检测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络单、会议简报等资料程序。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各种事实根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更改费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变更时,甲乙双方必须立即申请相应手续,避免项目之后给结算时产生的扯皮。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变更,合同中需要有承诺导致更改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和方式:如用于定额计价方法、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价格签证等。再是项目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价格预测表》,在发生更改时,可以依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价格的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项目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监管成本和收入率不能修改。

2、清单结算时,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清单子目内容有调整时应怎样结算,按协议承诺?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的价钱可以按协议承诺执行,但即使是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出现变更,增加或降低应怎样处理呢?此外,如果甲方规定更改单项子目费用在某限额之内不予调整,应怎样避免成本?此外前述的清单内容更改后的费用是否使用该协议呢?

答:在结算时,材料价差、暂估价调整需要按协议承诺。清单项的更改有两个别,第一是工程量的特点,第二是工作内容出现差异。第一种完全按单项子目费用的额度提出调整。第二种要按照协议对设计更改或签证的详细规定。

3、清单计价方式采购工程,在申请开工结算时,有几个方面的难题该怎么处理(协议注明按实际完成的项目量结算,即不考量是否达到清单误差):⑴工程量产生了增减,可按投标价格估算分部分项工程费;这样原投标价中的举措费是否也要对应调整?⑵直接费以及包含方法费调整后,原投标中的费用是否也要对应调整?⑶税金是否也逐步调整?

答:工程量产生增减后,分部分项按实进行调节,措施项要观察是否是由工程量的差异而导致的更改,如果是按协议承诺属于索赔的范围。

不论何种理由出现差异,规费和费用按结算额进行调整。

4、招标工程结算中新增项目综合价格的组价,材料费用是按施工单位招标时所报材料费用或者按项目施工过程实际材料费用组价。比如原招标基础为带基,后变更为满堂基础,满堂基础须再次组价?

答:按协议对核算项的详细规定,要观察材料价是否包干及清单项内容出现差异是否造成措施项的差异。如果没有规定,应该按实际材料费用组价,如果清单项出现差异也应再次组价,但需要获得发展单位或监理的认同。

5、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总数有误所致的工程量的增减,在结算时应如何应对?

答:按协议对核算条款的详细规定执行。如没有规定,要观察此协议方式,是开口合同也是闭口合同,一般情形是双方协调结算办理,补充明细合同协议后再进行结算。

6、现在有一个项目,采用清单计价,合同是可调单价合同,决算造价不含甲供材料为1000万,另外有500万甲供材料,甲方认可给我们10%采保费,现在要退甲供材料,问题是这500万是否记取机制费及费用?此外,那10%采保费50万是否也记取手段费及费用?

答:甲供材料与方法费是两个独立的价格,之间可以没有其他关系。合同签署后即使没有严格的要求方法项是不能差异的,是完成合格项目需要产生的成本。至于甲供材料在退回时,施工单位只留保管费。当然结算额发生变动,规费和费用需要特定地调节。

7、一建设项目监理合同,根据初步经费的项目总价,劳动保险费应为18万余元,但两人在协议中承诺以15亿元包干。后因发展方的资金问题使项目停摆且多达18个月不能复工。双方在终止协议并对实际完成项目进行核算时,按正常取费标准,只应取8万元的劳动保险费。施工方声称,合同签署为“包干使用”,即项目不论降低或下降,都应以15万元包干,不再调整。而发展方则指出,原协议劳保费在18亿元的预算基础上增加到15万元,现实际完工的劳动保险费亦应按同等比例降低,应在劳动保险费8万元的基础上按比率降低?这类情形应怎样处理?

在前述情况下,工程实际核算总对价远远超过合同发包时项目总价,临时设施费按实际完成项目量也被削减。但施工方称,临时设施费在施工初期已按项目总量一次性投入,且因发展方因素使临时设施达到了协议承诺的改造工期,临时设施已无多少残值可通过,故临时设施费应按原协议预算金额不变。本人觉得施工方的表述有必须道理,不知按市场规则,这类情形应怎样处理?

答:此现象属于协议终止后已完毕程的核算方法,原则按协议中对合同解除结算协议的规定,如果无其他提出,双方协商确认结算方式,但决不能按项目正常运作的结算方式。常规来说按实进行结算,这就不存在临时设施费按比率降低的弊端,除此之后需要提高使得协议终止出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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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总包方把防水工程大包给他们,且她们有价格明细(是材料费+人工费)并由卖方签字认可。故我方结算时按甲方认可单价装入结算,但是审计方只同意调整主材费用,不同意调整定额含量和人工成本。原则是2001定额市场价、定额量。请问这样状态应怎样结算?

答:第一,结算必须根据协议的承诺,是总包方的大包不大包没有关系。合同承诺按实,甲方签字是认同的,如果协议有严格约定按定额进行核算,无论买方是否签字才能找到变更结算依据的证据,如果没有不能认同。

9、机械大开挖的项目,合同既没有承诺,甲方也没有特殊规定,施工单位采用了挡土墙及砂袋护坡,是否应计入结算造价?

答:如果此项目是基于招投标,投标计划是否采取挡土墙,如果是就不能单独计取,如果是其他计划,在改善方案时需要征得建设单位及监理的批准,如果有签认手续必须增加,如果没有就不能增加。

10、我在实际工作第一次用清单结算,请教各位大侠综合单价可以为了材料费用以及实际状况的差异改变吗?在合同中没有约束时,能改善多少?如果:土方开挖过程中,运距的降低甚至使用的组件的颠覆,综合价格能变吗?假如能变还要履行什么手续?

材料价格的差异巨大,投标时石头的均价为65元,由于项目工期较长,石头出厂价变为110元,可以改善综合价格吗?还是什么结算才能让两人都非常适合?

答:一般项目量清单计价,是固定价格合同,综合单价中考虑一个别风险,只要工作内容没有改善材料费用是不应调整,能不能调整要按照协议对核算条款的承诺,如没有约定,双方协调应对。

11、招标项目的竞标价在建成决算时,工程量变更,能否对投标书个别重新判断,还是只推导变更部分?投标书中的材料费用在竣工预算时能够调整?(达成的是可调价格协议)

答:要按照协议承诺,一般只有对更改部分按协议承诺的方法进行判断,至于材料费用仍要根据协议承诺,如果没有约定只有对更改部分按实收款,投标书个别不应调整。对于特定状态双方协调应对。

12、工程协议签的是固定税费合同,综合价格是按花岗岩砌筑铺设计算的,洽商为改用进口微晶石粘接剂铺设,结算时施工单位将原项目量也加强了,请问各位同行,工程量的差异允许么?

答:要根据协议对更改条约的承诺,从此问题来看,如果协议没有承诺,是两个不同的清单项,在结算时更改后的清单项重新组价由发展方证实,工程量是允许更改的。

13、总价包死的协议,施工单位开工结算时如何报结算资料?

答;很轻松,如果没有其他更改协议额等于结算额。如何有更改按协议承诺能否可以调整,如何可以调节加上更改费用。其次应该按照协议承诺提升索赔数额。

14、在现行的刑法条例中,对于项目造价结算有没有这种的要求:如果项目一经招投标,在项目结算时,必须按投标价+签证+变更的方式判断,如果两人在核算方法中承诺按实际完成项目量预算,能否对采购价格中遗漏的工程量和项目(实际已完成)进行追加。

答:准确的说,法律条例中不会硬性要求,必须用哪种结算方法结算。如果双方结算方法约定为按实际完成项目量结算,可以做为协议的补充条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招标报价中遗漏的工程量和项目可以进行追加。

15、施工挖孔桩土方工程项目,包工不包料,其中合同要求土方按实计算,遇到塌方时另行计算,现在甲方代表和监理因为对甲方不满,随意签证,造成土方数量、塌方数量增多很多,请问作为甲方该如何结算?

答:这是甲方内部管理的弊端,如果买方代表和监理都签证认可,应该给施工单位结算。如果乙方发现外部员工疏忽,应出具充分证据资料或走法律文件。

16、关于甲供材在结算中需要什么退还,一直有分歧,想请教一下?

答:甲供材料应甲乙双方自行商定。一般用于正常结算后,甲供材按结算价收取。甲供材的供货市场价与收款价的全额由卖方自行解决,在缴纳过程中乙方可以计取甲供材料的保管费。

17、我公司近期有一个项目开工,正在进行最后结算工作,此项目的承包价很低,而且有近三分之一的工程量属于甲供材和乙方分包工程,合同承诺工程结算时按01定额及相关取费后降低10%执行,而本项目的洽商核减量很大,(甲方工程师在签证时注明,由于一些洽商是对方要求的,不再计入经济变更内,而核减的确计入)但是按协议承诺核减部分也按此要求执行,我们的代价较大,我觉得本项目的合同价原本很低,而且有巨大一个别是甲供或卖方分包项目,此部份几乎是一个固定数,而做为核减,只能是甲方分包及甲供材之后我们的实际工作量,所以我觉得核减部分不能按此合同执行,请予以明示。

答:结算应该是从经费中先行垫付甲供材料和乙方指定承包项目,所剩工程款对于协议给付,然后按合同承诺计算降低的工程项目(按承诺下浮)。

18、我已经做的一个结算工程是基于项目量清单招标的,发包方在采购时提供的项目量与建成实际工程量有出入时,按当地部门的要求,应该是多列个别不予退还,按对应清单量的中标价结算;漏项和少列部份应按发展行政职员部门发放的计价依据及指导价结算。我已经遭遇困境是我们中标的预算书中配电箱安装子目价格太低,主要是预算中配电箱报价过高导致,按要求不能调整。但即使是有些配电箱漏算(乙方发包时的项目量中)我是应按中标预算书中的类似配电箱的子目综合价格报核算,还是按实际的系统费用计入子目,按新的综合单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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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般来说施工图纸、经甲方签认的监理方案、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工程变更单、有效的竣工资料都可以成为结算的根据;但有的卖方会要求成为结算经济根据的资料需要专门签认装订,为防止结算时扯皮尽量在协议中确定约定。

19、合同中承诺结算依据为施工图预算,设计更改及现场签证。该项目在申请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隐蔽资料可对于结算依据,行吗?

答:隐蔽工程可以做为设计更改或现场签证的根据,不过还得补充设计更改及现场签证单。

20、今年电缆、电线的价位下降降幅太大了,我在结算时提出甲方给我们调整价差,但卖方不给我们调整,甲方说这在协议中已承诺,包括了成本系数。请问这样的成本也太大了,不知可以提出甲方给我们调整。另外,不清楚对于铜的下降是不是有多大文件要求,上涨在多少到多少范围内不予调整,上涨在多大到多少范围内需在协议中有承诺但任可以调整。而且,我用哪个特点能够让甲方给我调整差价。

答:按协议承诺,如果合同没有承诺无法两人协商解决。

21、工程量清单描述与施工图纸不符,且施工中有现场签证,在固定税费情况下,结算费用是否可调整。

答:依据协议中结算条款对更改及签证的承诺,如果有严格则按协议执行。如果没有严格要求双方协调确定更改和签证的结算方法后进行结算。

22、工程招标程序和协议要求,结算按当地公报信息价估算主材价格,但在施工中两人签证了主材价格,明居众于当地公报信息价,且监理单位也签字认可,作为税务部门应怎样处理?

答:如果协议有承诺应首先执行协议约定。另监理单位盖章,建设单位能否签认,因为有的协议承诺监理职责只负责现场状况,涉及款项的应该甲方签认,如果甲方也签认了,可以断定是补足的核算资料装修公司装修,应予计价。

23、工程招标程序和协议要求,结算按当地公报信息价估算主材价格,但在施工中两人达成了补充协定,结算的主材价格为当地公报信息价加运输成本,且议定二次运输成本,运输价格和二次运输成本明居众于行业价,作为税务部门应怎样处理?

答:如果甲方签认了补充条款,审计时看到不正确应再确认甲方,但即使甲方同意,或证明了特定的诱因,应按补充条款予以结算,(政府审计除外)。

24、我公司招标一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估算工程量,合同要求项目量超过3%时允许调整。请问结算时是不是必须按照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重新判断?

答:结算时要按照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判断实际出现的工程量的,当达到3%时可以调节,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认项目结算值。

25、某项目用清单投标价格时,措施费为0,根据采购程序要求,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手段费.但协议承诺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更改降低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原则费也不能计取吗?

答:施工协议与采购程序有冲突。合同承诺是甲乙两人真正动机的表达,具有法律能力,在理解顺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双方承诺: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更改降低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方法费是需要计取的。

26、我结算的项目实际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清单项目量由买方提供,结算时调整项目量时业主要求该项项目量再次预测价格,并且因为项目量降低超过清单量一半,分析价格时达到部分工程量不擅自计取管理费。是否正确?

答:主要看合同承诺,合同如对此状况有严格证明,按协议执行,如果没有这么业主这种方法不正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素就是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产生费用,量变综合价格不变,最后的结算就是按照投标时双方认同的综合价格乘以实际出现的项目量来判断的。业主以实际项目量降低超过清单量一半,分析价格时管理费超过部分工程量不擅自计取管理费和再次观察价格这样方法是不正确的。

27、一项目为清单结算,材料由监理单位招标,现在甲方要求将电力配管中碳钢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合同规格是基于固定综合价格,原来投标时已按镀锌钢管报价并已确认。现在成为施工单位请问:1.KBG管或许请甲方批价,待结算时光调整主材价格,这样是否?2.KBG管定额与镀锌钢板定额不一样了,是否要同甲方先再次确认该个别综合单价?

答:KBG管的行业购置价需要经过甲方审批,另外加上费用和采购保管费组成KBG管的预算价。镀锌钢板改为KBG电线管由于清单项目的项目特点改变,况且两种材料施工的施工工艺也是意义,需要与甲方一同依照原组价成本重新确立该个别综合价格。结算时,扣减镀锌钢板的分项合价,增加KBG管的分项合价。

28、我们在一个项目协议中签订所有材料为买方供应,在核算中我们能否按甲方供应材料的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目进行退甲供材料?

答:需要根据协议要求的核算方法处理。原则上这种处理是正确的,但也会导致不正确的状况,就是材料实际损耗量与供给量产生变化时会纠缠不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材料超欠供”的难题。举例证明:钢筋材料,工程经费100吨,乙方领了200吨,如果买方供应价超过市场价,在退材料款时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目进行退甲供材料,那么甲方在经济上经常受到损失。如果买方供应价比市场价高,乙方就会遭到损失了。再例如木材,预算用量必须50立方,施工单位利用推进管理,采取了其它可行的举措,增强了模板的周转次数,实际领用了10立方,如果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目进行退甲供材料的话,那施工单位可就吃大亏了。现在有一个方法来处理这个原因:那就是甲方按定额预算数目供应材料,按照预算价扣材料款。甲供材超出预算量的个别,甲方就根据行业价格高价扣回。甲供材不足预算量的个别,仍按预算数目判断材料费,按实际供应的总量扣材料款,结余归施工单位。

29、因图纸变更,原先砼现浇时预留的管洞取消,现还要将预留洞封堵,并作防水处理,预留和洞口封堵及保温处理应怎样套用定额?

答:洞口封堵可套现浇零星砼定额子目。但有一个原因,一般预留的管洞面积都很小,按定额的估算规则来判断工程量的话,计算进去的单价会经常,施工单位就会亏损,甚至连几乎的材料费都不够。在施工现场,出现这样状态时,一般是和乙方协商,签订一个市场价格,一个管洞连封堵带防水多少钱,既轻松又不会亏算。

30、在结算时,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项目量或许要再次测算?总价合同清单项目中的隐蔽工程是否要签证?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提出施工是否应该调整?

答:1)、总价合同我的解释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就说是一次包死的工程。这种合同通常适用于项目量小,构造简单,工期短,对在施工期内的材料价格和地质状况有充分的预判性,或者在肯定的区域范围内有相似的可依照的成品建筑物费用,并无法承担一定的行业风险,才可以达成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项目量在签署协议前是现在判断了的,没必要再次计算;

2)、总价合同清单项目中的隐蔽工程必须要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至于能否要做签证,要看能否有变更;

3)、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提出施工,是属于变更的内容,需要调整(如果协议承诺不调整)。

31、一施工单位在招标时,其中一项清单项目按运距10英里计算的综合价格,但实际施工时运距超过了20英里,请问该清单项目综合价格该不该调整?

答:如果发展单位在采购清单明确了运距为10公理,则可调整,如果招标清单未确定,而投标单位另行按10公理推导,则不可调整。

32、工程量清单招标,规定中标单位在中标一个月内和编制清单的单位核实工程量,对造价影响在1%左右的,工程量给予调整。施工单位核实后,没有达到1%,也就是没有调整。现在工程结算了,有如下原因:图纸画出之后不确定的地方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确定了,这部分需要判断吗?(例如图纸明确画出了某部位的梁,但是没有标注梁号,后来确定梁号;标明了梁号之后根本没有这个梁的详图,这样的状况,梁的项目量或许得到提高?以及钢筋呢?

答: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确定了的这部分需要判断。重新核查工程量的差别,核对差异时是以中标后确认的项目量+构件明确方法后调节的项目量之和与采购程序的项目量作对比。如果降低的项目量其对工程造价的制约超过1%,则必须调整,否则不调整。

梁的差异要按照实际状况能否为设计更改或现场签证,如果不是方法上不应调整,属于后期工程量审对不正确的缘由。如果是设计更改或现场签证按协议对于设计更改条约规定进行核算。原则上后期审核项目量与设计更改不应累加。

33、某项目在施工中,甲乙双方就地基排水签好了一张当场签证,大概内容就是管路为100的排水泵台班150个台班,人工为150个工日(这个工日指的是水泵供水所产生的人工工日)。按理说,在这些状况下,在结算的之后按签好字的签证计算就是了,但是,我的难题是:污水泵的台班里面是包括了所需的人工,也就是说,这张签证是多签了,现场施工工人不懂瞎签字。那么我在结算的之后再次将150工日的成本不给予计算,我的这些方法或许正确?

答:要分析污水泵台班单价的构成,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一样,则这150工日的成本不给予计算。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不完全一样,则要计取二者区别,而不是再计取150个工日的费用。

根据一般的理解,水泵台班的人工包含机上司机、司炉及其它操作工人的工作日或者此类员工在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成本,本签证的人工工日包括了因为排水工作的配合工作(比如开沟槽、维护沟槽等),所以只需计取不同工种引起的成本差异即可。

34、某清单计价招标项目,竣工结算时看到,设计要求采用平铺砖垫层,报价时却按铺地砖垫层报价,因项目量很小,影响项目造价不大。但在施工过程中引入碎砖进行了路基处理,且地基处理项目量较大。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按价钱时的回填价格估算地基处理项目的综合价格,因原碎砖价格远低于实际费用,增加投资较大,建设方不批准,原因是假设原价格不出现失败,投标文件中不会导致碎砖单价,该单价无效。施工单位宣称如果我们已中标,原碎砖单价应该合理。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垫层部分,施工单位已招标说明发展单位认同施工单位的报价,应按施工单位的招标报价结算。但地基处理是新增项,其核算方法需自行考量。如果结算协议中确定要求,发生设计更改和签证的项目量清单,原中标清单中有同样项按原清单执行,有相同项时依照执行,这时此范例应该执行房屋装修包干价竣工结算,建设方不应调价。如果没有此要求双方可以商定结算方式。

35、有一项项目,合同款项约定“工程结算按实际出现的项目量和标书中要求的定额及定额信息办理,材料价须经甲方认可,实际费用与定额价格相违背的,以实际费用为准,结算经当地税务师事务所会计”。现国家税务机关对该工程进行稽核,发现财务师事务所在办理结算时结算价格低于标书中要求的定额及定额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向国家税务机关出具了项目结算协调会议纪录,会议确定的看法大致是:1、主材价格由建施双方提供。2、主材不调涨价直接进入基价。

原因:1、工程结算会议记录是否视为协议承诺?2、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正确吗?3、国家审计对该现象能够判定?怎么处理?

答:1、经双方确定的项目结算会议记录可视为协议承诺。2、主材价格由建施双方提供,并有确定的原始签证,则财务师事务所的做法正确。3、国家审计对该现象大致确认原始签证确定其真正性而商定该现象的特点。

36、一项目,铝金属等个别工程由发展单位与监理单位做包干项目处理。结算时房屋装修包干价竣工结算,施工单位又将包干项目退出直接费,参与取费,请问各位,这样做正确吗?

答:这样做不正确。铝合金项目双方协议虽然现在承诺按包干项目处理,这个工程需要为完成合格产品的所有成本,因此不能再进行取费计取其他成本。

37、一清单计价项目,固定价格协议,在我们投标时计取了晚上施工增加费和零星工作费,但是实际没有出现,结算是否按实结算。

答:零星工作费的量是暂估,结算时需要按实结算,不产生不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要按照协议条约进行确认,如果是包干费用,不调整按实结算,无论出现与否都要计取。如果协议承诺是按实结算,则出现了计取,不产生不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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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施工单位和商品混凝土工厂是如何核算的,是按图纸计算砼用量还是按罐车的重量计量?

答:原则上按双方签署的协议执行,一般情形使得基础的消耗量不易掌控,因此基础按小票(罐车容量)结算,主体构造按实体项目量结算。

一、结算部分

1、某项目(为定额计价)协议承诺基础按实结算,结算时发现其地基开挖直径小于定额工程量估算规则(即按基础底宽加工作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出现了争议,建设单位宣称,其达到定额工程量估算规则的,属于施工方法,按协议”超出设计个别不予计量”的要求,只认同按定额工程量估算规则判断的项目量.而施工单位则指出,既然合同承诺为”按实结算”,就应按实际铺设的回填宽度结算。请问:1)、什么叫”按实结算”?如何解释?2)、本项目的基槽该如何结算?

答:1)、按实结算是指按细化要求施工,完成某项成活实际耗费的工作量或成本。

2)、基槽结算首先要看超挖部分出现的理由,如果超挖部分是业主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则必须申请设计更改或进行签证,施工后按实际出现量结算。如果是使得施工方的缘由,则可断定其没有按细化要求施工,应按规则结算。

2、有一个项目的结算工作,变更和签证很多,涉及签证的判断已经解释上有争议,分歧如下:增加某项工作签证价格53000元,但没有注明是否包含了所有款项,因此在判断时是当期直接费内参加计取费用、税金,还是直接计入税前造价,或者直接计入税后造价?此外由于对甲方有个优惠8%,请问签证部分是否需要优惠?

答:1)、签证是对于实际出现的成本,一般签证只需另外计取费用,即直接计入税前造价。

2)、签证部分是否优惠要看合同承诺,如果有约定则按协议执行,如果没有承诺,则必须甲乙两人进行协商。一般来说,优惠是鉴于该项目而言,而签证也包括在单项项目总造价内,所以也必须优惠。

3、有一项目,招标程序中工程量清单的独立基础挖土方的表述如下:“挖基础土方三类土基础类别:独立基础层底长度:1.8m*2.0m挖土深度:2.7m弃土运距:自行考虑地下水位:-1.2米”,根据图纸明确独立基础的体量是1.8M*2.0M,基础底标高为-2.7米没有错.而在独立基础混凝土的表述“独立基础,垫层材料类型、厚度:100厚C15素砼垫层,1000厚卵石回填,基边各出50CM,混凝土密度等级:C25”。想请教一下,独立基础已按描述施工完工,请问独立基础中的”1000厚卵石垫层,基边各出50CM”.在土方工程量结算时能否可算?

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细则,挖基础土方清单项的项目量是以“垫层面积*挖深”来判断,挖深是从地基底部开始判断,所以底长度必须判断基边各出50CM的工程量,另外挖深也应判断垫层厚度。

因为以上范例只列举了清单的项目特点,并没有表明甲方提供的土方工程量或许是按“垫层面积*挖深(垫层底部)”计算的,所以不好计算甲方是否漏算。施工方必须验证一下,如果确实漏算必须向甲方提出加上这部分项目量。

4、包干价里面对新增项目要不要加施工方法费呢,比如新增一道墙,要不要计算脚手架呢?

答:应该看合同承诺。正常来说包干价中不包含新增项目,新增项目后,如果由于该项施工造成了额外的施工方法费(通常是指技术手段费),则必须计取。

5、我所在的一净水厂项目,近日遭遇一个损失现象,我方在路基开挖施工组织没有即将提交监理和卖方前,经监理及物业同意情况下进行回填大沟渠,基坑挖深度为4.5M,上口长98M宽46.5M,在开挖一侧有一已建成完工的沉叠池,在开挖前我方以口头方式提出在邻近沉叠池两侧按设计要求打两排木板桩,但物业和施工以造价太高为由反对,于是对方采用自然放坡的方式铺设,后因为邻近沉叠池两侧土方部分倒塌和不均匀沉降,导致原沉叠池边一排水管爆裂,土方在水溶化下大面积塌陷,事故出现后对方积极实行方法应对,在临近沉叠池两侧重新打两排钢管桩并做砼桥墩,调来四台抽水机持续抽水。事后我方提出赔偿,但监理和物业以下面两个原因放弃签证:

(1)我方的路基施工组织是在事件出现后才陆续提交给监理

(2)监理和房东口头答应了打两排钢板桩,但没有放弃打一排钢板桩为由声称是因为对方施工组织不全,施工方法不周出现的事件。

请问监理的原因合理吗?对方是否要求索赔?

答:如果从书面材料来讲,监理和物业的原因是正确的,施工方不能损失。具体问题如下:1.施工方要求打两排钢板桩,但物业和施工以造价太高为由反对。但是业主没有叫你不采用合理的举措导致事件的出现,从题面上可以看作是房东希望乙方采取造价低的举措,但乙方没有持续要求正确化建议,而采用的自然放坡措施没有保障好施工品质。所以乙方要肩负主要责任。2.乙方的路基施工组织是在事件出现后才陆续提交给监理,说明业主和监理没有尊重乙方的施工方法计划,不能产生正式合同,所以乙方是在没有和卖方监理达成共识的状况下进行的施工,后果其实由卖方承担责任。

6、按蓝图实施后才来的设计更改存在返工的难题,问签证需要签的范围是怎么?是刚刚做了的,加拆除部分,要不要把设计更改规定的再次实行个别也成为签证的内容之一呢。比如原蓝图200厚墙,2.9M高。变更下来前早已做了2M高,现在变更要求变为120厚,那我签证的范围必须是尚未做了2M高的240厚砖墙的成本、拆除收费。那么请问重新按变更要求实行的120厚墙是按变更直接开启结算还是签证?

答:对于现在施工完成个别由于返工全部耗费,按完成的项目量运用合同协议,计算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此外还要计算拆除收费,完成的个别需要清理,要判断特定的人工费、机械费(若有),垃圾搬运费;倘若按设计更改重新铺装部分(120厚墙),可以不要签证,今后根据设计更改单直接纳入结算。

7、做安装工程造价时,实际接线的管道通常与图纸有出入,图纸所画的管线为看了了解起见,会导致交叉,所以与实际施工相差太多,我们觉得应按实际的管道走向结算。但施工方就是遵循说需要根据图纸结算,并说这个竣工图纸也是这种画的,可我们这建成图纸是施工方画的,我们工程部也就没有认真看就签字了,这种状况是按实际出现的核算,还是按竣工图纸结算?

答: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难题,按理说水暖按图量算,量会少点,电器会多这些,实际设计也是一种示意性的表达,所以需要按实际的最佳路线判断,比如水暖立管,应该按细化要求的离墙距离来明确,平管的尺寸就是唯一的了,电气项目,要按最短的直线距离来算,最好有隐蔽资料,按资料来判断就没有分歧。

8、某项目用于固定总价合同(清单),合同只承诺:若出现设计更改,对设计变更导致的造价增减,其增减额相加与总价相比,在±5%左右的不作调整。若原合同价为100万,设计更改使得造价提高8万,变更价款超出了原协议价的±5%,那么,结算价款应=100+8=108万,还是应=100+(8-5)=103万?

答:合同中对达到5%的状况未做具体表明,实际上似乎导致两人解释歧义。出现歧义后按合同法的精神有必然会向有促使承包人的方式理解,即按全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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