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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藏!】全面分析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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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居众装饰
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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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示范合同(下划线部分为设置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理解1.1.4日期跟期限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协议承诺分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时限,自项目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理解1.1.4日期跟期限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协议承诺分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交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时限,自项目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0.变更10.9计日工需要采取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施工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法实行特定的工作,其差额按列入未标价工程量清单或经费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以及价格进行判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经费书中无特定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正确的费用与成本组成的要素,由协议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认〕确定更改工作的单价。

10.变更10.9计日工需要采取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施工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法实行特定的工作,其差额按列入未标价工程量清单或经费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以及价格进行判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经费书中无特定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正确的费用与成本组成的要素装修竣工决算合同范本,由协议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认〕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项目开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递交完整的核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规定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约中承诺。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含下列内容:(1)竣工结算协议价格;(2)发包人已收款承包人的货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协议给付。

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项目开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递交完整的核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规定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约中承诺。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含下列内容:(1)竣工结算协议价格;(2)发包人已收款承包人的货款;(3)应归还的质量保证金。已缴交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任何项目效率担保形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协议给付。

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协议条约承诺缺陷责任期的确切年限,但该时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项目进行考核,经复核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项目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协议承诺期限进行开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初验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项目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项目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协议条约承诺缺陷责任期的确切年限,但该时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项目进行考核,经复核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项目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协议承诺期限进行开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协议承诺期限进行开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初验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转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初验擅自使用项目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15.2.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弊端或损毁使得项目、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施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要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弊端,承包人应负责修理,并担负鉴定及修理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成本,发包人可按协议承诺从保证金或证券保函中收取,费用超过确保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协议承诺向承包人进行赔偿。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数额后,不收取对工程的索赔补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要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个别)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对方问题导致的弊端,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成本,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收取利息。

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3质量保证金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归还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协议条约中遭到明确。

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3质量保证金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归还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协议条约中遭到严格。在工程项目建成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3质量保证金15.3.2质量保证金的追缴质量保证金的扣押有下列三种类型:(1)在支付项目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估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垫付、扣回以及费用调整的总额;(2)工程完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承诺的其它扣留方式。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归还原则上采用下列第(1)种方法。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协议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装修 公司,发包人应同时收取扣留的对于质量保证金的项目价款。

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3质量保证金15.3.2质量保证金的追缴质量保证金的扣押有下列三种类型:(1)在支付项目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估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垫付、扣回以及费用调整的总额;(2)工程完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承诺的其它扣留方式。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归还原则上采用下列第(1)种方法。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价款结算余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收取扣留的对于质量保证金的项目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项目价款结算余额的3%。发包人在扣除质量保证金的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费用。

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3质量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缴交〕的承诺赔偿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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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3质量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此条完全更改)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赔偿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协议承诺的内容进行确认。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依照承诺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赔偿期限没有约定以及承诺不确定的,发包人应当在确认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退还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判决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退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项目维修效率、费用有质疑的,按本协议第20条约定的分歧和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15.3质量保证金关于能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承诺:。

15.3质量保证金关于能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承诺:。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协议条约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关于举办最新国标(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及《建设项目施工协议争议纠纷适用宪法问题的理解》(二)(征求意见稿)有关工程造价鉴定协议中的热点、难点理解与适用专题学习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2018年3月1日,国标(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实施,该国标中有很多强制性标准,必将对我国发展项目造价鉴定工作产生重大及深刻的妨碍。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为实施《建设项目施工协议争议纠纷适用宪法问题的理解(二)》(以下简称《施工承包纠纷司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该法律理解的征求意见稿中涵盖工程造价及评估的协议占百分之四十的总量,是之前的刑法或法律理解已提到或未确定要求的。

为帮助项目造价咨询单位、建设项目律师、建筑施工企业掌握国标(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的技巧、难点,尤其重点培训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款。以及《施工承包纠纷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涵盖的项目造价及评估条例,结合任何司法解释跟宪法条例以准确案例的方式对其进行总体分析。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特举行这次培训别墅装修,定于11月28-30日和12月28-30日 分别在北京市和杭州市召开。本次培训由参加国标(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起草工作的知名造价工程师、专业律师兼任主总监现将有关具体安排通告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解读《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要点

1.总则相关现象的解析;

2.术语相关现象的探讨;

3.基本要求相关现象的探讨;

4.鉴定依据相关现象的剖析;

5.鉴定相关现象的剖析;

6.鉴定意见书相关现象的探讨;

7.档案管理相关现象的探讨;

8.附录相关现象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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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型造价鉴定案例分析

1.案例一:承发包人均要求终止施工协议的纠纷;

2.案例二:固定总价的在建工程如何结算的纠纷;

3.案例三:劳务合同中花费是否包括辅材的纠纷;

4.案例四:工程更改能够评估价款而纠起的案件;

5.案例五:数份承包合同而能够确认计价的争议。

(三)《司法解释(二)》有关造价鉴定条款亮点及范例

1.鉴定单位要选用质证过的材料进行评估及实例分析;

2.鉴定人严格按评估范畴和事宜进行检测及实例分析;

3.鉴定单位不得对司法弊端有倾向性意见及实例分析;

4.完善鉴定意见的方式要特别指明而周延及范例解读;

5.明确已建成项目还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及实例分析;

6.只要经过招投标行为就须依照采购合意及范例解析;

7.备案合同与采购程序要以招标文件为准及实例分析;

8.诉前未出资款评估或合意不得申请鉴定及范例解读;

9.行使优先受偿权必须经过前置催告程序及实例分析;

10.明确不得以质量原因驳回合同款项之诉及范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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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造价鉴定非诉法律服务的原则介绍

1.收集证据并计算结果后观察诉讼成本;

2.审核评估范围让之与诉讼请求相一致;

3.确定提交评估资料让具备证据的要素;

4.提交法律意见书并检测项目造价结果;

5.全面跟踪造价鉴定全过程并要求意见;

6.从法律专业角度对草案要求特定异议;

7.就实体和文件在法院上指出二审意见;

8.以审查情形就报告原因提交代理意见。

二、参会对象

各地工程造价主管部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地方造价行业协会相关负责工人;各房地产、监理、项目管控等单位从事概预算、工程造价、基建、法律、市场经营、合同、审计的相关工作员工;各中、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涉足相关工作的人员等。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2017年11月28日-30日(28日为报到日) 地点:北京市

2017年12月28日-30日(28日为报到日) 地点:杭州市

四、培训费用

会员收费:200元/人资料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非会员费用:236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专家费,上课两天的正餐,其他食宿统一安排装修竣工决算合同范本,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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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名方式

联系人:安先生

电话:15101604891

传真:010-居众937689

E-mail: 2954711652@qq.com

关于召开“一带一路”机遇下国际工程市场研发与FIDIC合同条件应用实务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7年是“一带一路”国家策略重要的起承之年,也是建筑业转型的关键之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业持续安全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意见认为,把握“一带一路”战略举措,积极开拓建筑业海外市场,发挥我国建筑业企业在高速铁路、公路、电力、港口、机场、油气长输管线、高层建筑等项目发展方面的非常优势,培育一批在投资、管理、人才、技术武器等方面核心竞争力强的小型骨干企业,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国际市场份额,打造“中国建造”品牌。

国际工程市场的蓬勃壮大,为国内外工程公司造就了新的行业和机遇;中国项目公司境外事业以来来建设迅速并持续中标大型工程项目,这对工程项目管控提出了新的规定和挑战。中国公司在工程监管方面与国际先进的观念、手段和方法还存在较大差距,必须全力提高和改善,而增加项目管控水平的核心就是提升工程协议管理水准。培养可胜任国际工程项目管控的外向型、复合型高级人才已经变成企业海外建设至今所面对的困局现象。

FIDIC合同是国际工程项目管控的核心理念,素有工程合同“圣经”之称。为帮助公司有效地掌握国际工程市场研发技巧和FIDIC合同的操作运用,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特参加“一带一路”机遇下国际工程市场研发与FIDIC合同条件应用实务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具体安排通告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加快建筑公司“走出去”相关政策分析

(二)中国建筑企业做国际工程的SWOT分析

(三)国际工程市场开发技巧与实战风险分析

1.中国承包商“走出去”,企业本身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2.海外项目获得的方式有什么?各类不同项目的研发与操作步骤?

3.国际工程市场研发投标阶段,签约阶段有什么风险因素,分别如何到让控风险?

4.如何选择业主、联营体、分供商、项目代理等项目相关方,怎样与其互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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