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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中拆改建筑物承重构架应予以恢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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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居众装饰
拆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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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中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要予以恢复案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案情】

原告:筑博物资公司(简称筑博公司)。

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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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XX。

2006年10月17日,王XX与筑博公司广外南街住宅小区筹建处签订了搬迁安置村民回迁购房合同书。根据此协议,王XX原租住房屋属于征收范围,王XX属于拆迁安置对象,筑博公司对广外南街回迁楼改建完工以后,安置给王XX南街小区53号楼601号3居室楼房1套。合同签署后,2006年10月,筑博公司将搬迁楼改建完工并投产使用。王XX在没有办理拆迁入住手续的状况下,私自进入南街小区53号楼601号房,在向筑博公司的楼房物业公司征收了装修押金1000元后,于2007年3月对该房进行了装修。装修过程中,王XX雇用的没有装修资质的装修人员对住宅内部构造进行拆改,将多处钢筋预应力结构承重墙砸毁,并将构造柱主钢筋大量截断。其间,筑博公司曾多次向王XX发出停工通知,并委托房屋安全评估站为此房屋进行了评估,结论为:房屋墙壁被拆改、移位,已对房屋承重结构产生破坏,应恢复原状。王XX对此均已理睬。2007年4月房屋装修拆改需要批准,筑博公司委托曾永前律师向委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XX立即中止毁坏房屋楼主体构造的情形,排除妨害房屋装修拆改需要批准,消除危险,承担对所毁坏房屋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清理的成本47439.04元、鉴定费3240元以及加固设计费1万元。

被告王XX答辩称:搬入该房后装修之前经过了物业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交付了1000元押金。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人讲明如是一般装修只收100元垃圾费,退还900元;如拆改结构,1000元不退。故不答应原告的案件请求。

【审判】

法院经二审认为: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凡涉及拆改主体构造和严重降低荷载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向住宅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专员部门要求办理,并由住房安全评估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进行审定,经核准后向建设行政专员部门申请报批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的,装饰装修设计需要确保住宅的整体性、抗震性和构造安全性,并由有许可的装饰装修单位进行施工。关于建立对城镇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改造监管的通告要求:凡居民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不得私自拆改各种房屋配套设备。本案被告王XX在没有办理房产入住手续的状况下,私自进入房屋,并依照下列要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装修过程中对住宅的主体构造及其它设备进行拆改,经筑博公司多次拒绝后却不中止,给整幢住宅导致明显安全隐患(诉讼过程中,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作出了南街小区53号楼加固报告,并提供了修缮计划及拆除工程造价计算书),应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加固费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是建设业的权威机关,出具的加固报告及成本赋予权威性,对所需33746元的加固费用本院予以确定。对于恢复费用,因上诉对再审提供的经费开支表示异议,且该款项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因此,恢复原状的成本以修复后实际花费成本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条例,该院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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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别墅装修,被告王XX将南街小区53号楼601号住房腾空,交原告筑博公司。

二、自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王XX给付原告筑博公司对南街小区53号楼601号住房的评估费3240元、加固设计费1万元、加固费33746元,并由原告筑博公司负责拆除施工。

三、自加固项目完成后30日内,由被告王XX负责对拆改的南街小区53号楼601号住房门厅隔断墙恢复原状。

【曾永前律师分析及代理问题】

装饰、装修行为是住宅的所有人、使用人对房屋进行建设,使其特别新颖实用的情形,也是对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如房屋属于自己所有能够不与对方的房屋相靠近,那么装饰装修只是财产的所有人对个人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一般不会影响去对方的权力。但在当代社会,由于都市人口膨胀,居住形式呈高层化、密集化,个人通常是高楼大厦中某一套房屋的判定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当的装修行为必定能阻碍去任何区别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并似乎对整幢房屋导致安全隐患。所以,装饰装修不再只是个人行为,而是社会行为。目前,装饰装修行为涉及的行政司法关系大致有下列4种:1如果装修行为人是住宅的承租人,那么其装修应受到出租人的批准,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出租协议,并追究承租人的赔偿或侵权责任;2如果装修行为人是住宅的个别产权人,那么装修行为要理解其它个别产权人的权力;3如果装修行为人是独栋住宅的局部房屋所有人,那么装修不得妨害他人对住宅行使权力,不得改变房屋的总体构造以及威胁房屋的安全性能,否则任何所有人有权请求中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并有权要求返还赔款;4上述情形已经包括的其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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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第一个法律原因为,筑博公司或许具有提起侵权之诉的诉权。一方面,王XX根据拆迁安置村民搬迁购房合同,虽然有权购买南街小区53号楼601号房,但在已申请拆迁入住手续之前,不拥有该房的所有权。其非法进入房产并对该住宅进行不正确装修的情形,侵犯了上诉的房产所有权,故筑博公司有权要求返还。另一方面,原告对于开发商,在房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前,应为建立的房屋所有人,同时也能对楼房建筑物的总体构架安全负责,使其对建筑物质量及健康上带有法律利益。因而,即便被告合法入住及向物业管理部门交有装修押金,只要其装修行为致使到房子的安全性能,原告对于有多种法律利益的当事人,既与被告产生房屋安全保护的刑法关系,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之诉。原告的情形即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又同时可以保护任何区别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涉及的另一个法律原因为,如何划分装修行为的正确与否。合理装修是对住宅进行装饰改造,使其特别新颖实用的情形,它通常不涉及房屋主体结构的改善,不毁坏房屋的荷载和抗震能力,不影响房屋的健康与品质。而不正确装修行为是指破坏建筑物的构造,或者拆改住宅配套设备的情形,在后果上通常能威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构造安全性,并阻碍其他区别所有人对房屋的使用。依照法定程序,合理的装修应经房管部门同意,并由住宅安全评估单位对装修方案进行审定,聘请专业装修人员进行施工;而不正确装修则通常不符合这种程序性要求。从宪法特点上听,不正确的装修行为是一种对社会公众的居住安全产生危害的违法行为;从是否形成侵权的视角来看清远装修公司,是一种侵权行为,行为人必须承担侵权损害索赔责任。

第三个法律原因为,不正确装修行为人要怎么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不正确装修行为不但伤害了被装修房屋的使用配置,而且让整幢房屋导致安全隐患,所以受害人有权要求中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装修造成的代价,应包含房屋评估费、加固设计费、加固费,以及房屋价值增加的代价,均须依法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裁定恢复原状与补偿代价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侵权行为的责任首先是恢复原状,法院可以裁定由上诉恢复原状,或者委托专门的修理单位对房屋进行重建修复原状,其成本由被告承担;如不能恢复原状,则驳回上诉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开庭的裁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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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前律师简介: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独特的法律顾问、经济合同、家庭离婚、劳动工伤、侵权索赔、刑事抗诉等法官经验。曾永前律师在日常的司法工作中,注重并善于收集整理、积累分析法律条例,善于运用司法法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曾永前律师的网站中收录有曾永前律师亲自经办的精彩的顺利案例包括现行有效的行政、刑事、经济等所有宪法条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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